(2015)皋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郑健君与许勇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健君,许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郑健君。被执行人许勇军。关于郑健君与许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勇军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