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开成与周旻、冯强民间借贷纠纷附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开成,周旻,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涂开成,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周旻,男,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冯强,女,生于1975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旻、冯强应当偿还原告涂开成借款4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545元,共计43945元。但被执行人周旻、冯强至今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新华镇支行和厂溪乡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厂溪乡支行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周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厂溪乡支行账户内所有存款余额,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国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