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邢春福与朱成丰、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春福,朱成丰,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邢春福与朱成丰、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邢春福,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朱成丰,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超,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003房间。法定代表人:朱成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警民街81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慧萍,该公司财务部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职员。本案在审理原告邢春福诉被告朱成丰、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春福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春福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春福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