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晔与赵灿灿、吴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晔,赵灿灿,吴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605号原告:陈晔。被告:赵灿灿。被告:吴珊珊。原告陈晔为与被告赵灿灿、吴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灿灿、吴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0日,被告赵灿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归还,并由赵灿灿出具了借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赵灿灿、吴珊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灿灿、吴珊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赵灿灿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吴珊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供证据,因两被告均未到庭质证,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灿灿与被告吴珊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0日,被告赵灿灿、吴珊珊向原告陈晔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期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2月29日止,利息按实际借款金额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笔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灿灿、吴珊珊共同向原告陈晔借款3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原告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珊珊、吴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灿灿、吴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晔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被告赵灿灿、吴珊珊共同负担。被告赵灿灿、吴珊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琚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