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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立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张某丁委托代理人周克维,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小名志杰),性别:××,××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捕前住永清县别古庄镇修家场村,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清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志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青兰。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2014)永检刑诉字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雅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周克维、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张志伟、刘青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来到永清县别古庄镇修家场村的王某甲家找王某甲商量接自来水的事情,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正在王某甲家吃饭的张某丁及张某丁的妻子陈某乙、儿子张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甲用拳头将张某丁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丁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并提供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住院病案,接诊记录,诊断证明,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张某丁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主观恶性极深,而且没有积极赔偿,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称自己没有打人,但是被害人造成现在的结果和他有一定关系,愿意赔偿。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哥哥王某乙来到永清县别古庄镇修家场村的王某甲家找王某甲商量接自来水的事情,王某甲、王某乙与正在王某甲家吃饭的张某丁及张某丁的妻子陈某乙、儿子张某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丁的头部,致使张某丁颅脑外伤,右侧颞叶出血。经鉴定,张某丁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日晚上7点多,他一家三口在王某甲家吃饭,过了会儿,王某甲、王某乙过来问自来水管怎么停水了,王某甲给王某甲家停水是安装自来水三家共同的意见。王某甲问怎么才能吃上水,王某甲说要吃水得提前打招呼。因为接水管的事他们和王某甲、王某乙发生争执,王某甲指着他骂,他儿子张某乙就站起来了,王某乙用胳膊勒住张某乙,他也站起来,王某甲就冲过来开始用拳头打他的太阳穴,王某甲夫妻拉架,他被王某甲打了几下后就倒在床上,不知道事了。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晚上,张某丁一家人在他家吃饭,晚上八点左右,王某甲、王某乙来他家说接自来水管的事,然后与张某丁一家发生争执,王某甲骂了张某丁儿子张某乙,张某乙也骂了王某甲,张某乙拿起酒瓶子要打王某甲,王某乙就搂住张某乙的脖子。王某甲和张某丁、陈某乙打在一起。王某甲用拳头打张某丁的太阳穴,打了几下不记得了,张某丁就躺在了床上了,嘴歪了还流着口水,脸色也不好。他和他媳妇把他们拉开后就报警了。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他们家和王凤海家还有同村另一户一起在村里接了一条自来水管道,王某甲家在没经过他们三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接自来水管,2014年4月份,他们发现后给断了。2014年5月1日晚8点多,他和他爸爸张某丁还有他妈妈陈某乙在王某甲家吃饭。王某甲和王某乙过来说接水管的事,说着说着就发生争执了,王某甲指着他爸爸就骂,他一听就站起来,王某乙就抱着他勒住他脖子,他爸爸就站起来了,王某甲过来就朝着他爸爸脑袋打了好几下,王某甲夫妇在一边拉架,有人就报警了。他爸爸躺在床上流着口水,说不出话来。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打完电话过了会,救护车来了,他和他妈妈陪着他爸爸去了医院。4、证人陈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妻子)的证言内容与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晚8点左右,他和弟弟王某甲吃完饭去找王某甲商量接自来水水管的事,到了王某甲家看见王某甲一家和张某丁一家一起吃饭。他和王某甲与张某丁他们因为说接自来水管的事发生争执,张某丁的儿子张某乙拿东西冲他和王某甲,他就抱着张某乙,其他人就把王某甲围起来,后来他就看见王某甲脸被挠破了,耳朵也流血了。具体他们怎么打的没看见,打完架,张某丁在床上坐着来,后来又躺到床上。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日晚8点左右,他和哥哥去王某甲家,当时王某甲一家和张某丁一家吃饭,他问王某甲为什么把他接的水管弄断了。王某甲说这个管道是他们凑钱接的,还说他私自接不对。然后又因为接管道的事和张某丁一家发生口角,张某丁儿子张某乙就拿酒瓶子指着他,他哥哥抱着张某乙不让张某乙动,张某丁媳妇陈某乙拉着他胳膊挠他,把他胳膊挠伤了,他把胳膊抽出来,张某丁就躺在床铺边上了。然后王某甲就把他推出屋子,他找了块搓衣板要进屋打他们,王某甲给拦住了,说报警了。过了会儿,民警就来了。7、视频资料证实,永清县公安局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的情况。8、永清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接诊记录、诊断证明证实,2014年5月1日23时,被害人张某丁被打伤后由救护车拉至永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因头部外伤3小时,左半身瘫痪而入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右侧颞叶出血。9、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0、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1、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同时被害人代理人提供的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丁伤残等级为五级。综上,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住院病案、接诊记录、诊断证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击打被害人张某丁头部,致张某丁重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称没有打伤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贺 晋代理审判员  李姜涛人民陪审员  张广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