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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全光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光顺,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延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光顺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光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全光顺在延吉市河南街长白山公寓5单元11楼3号金某某家里,以金某某一起生活为诱饵,先后6次虚构要经营游戏厅、活动站、租赁柜台等事实,共骗取金某某人民币11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全光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情况反映,延大附属医院体检报告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证人郑某某、全某乙、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全光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光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巨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光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全光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全光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全光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2、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朴龙贺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