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社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葸某某民间订作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社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葸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笔录,已于2015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葸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给付借款3000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笔录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