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雪会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王雪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银行存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或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