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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金敬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金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23-1号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敬龙。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金敬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金敬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0一五年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