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付虹溱与王洪冬、谢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虹溱,王洪冬,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4号申请人付虹溱,女。被执行人王洪冬,女。被执行人谢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洪冬、谢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洪冬、谢平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冬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的人民币存款1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