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池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付虹溱与王洪冬、谢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虹溱,王洪冬,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4号申请人付虹溱,女。被执行人王洪冬,女。被执行人谢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洪冬、谢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洪冬、谢平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冬在中国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的人民币存款1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