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0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章彪锋与张家港保税区久丰贸易有限公司、黄海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彪锋,张家港保税区久丰贸易有限公司,黄海光,施亚娟,蒋国尧,秦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1299-2号原告章彪锋。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久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海光。被告施亚娟。被告蒋国尧。被告秦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彪锋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久丰贸易有限公司、黄海光、施亚娟、蒋国尧、秦新华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彪锋撤回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久丰贸易有限公司、黄海光、施亚娟、蒋国尧、秦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8元减半收取19954元,由原告章彪锋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峰审 判 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贝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