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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异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洋与被执行人李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李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59号案外人王昌富。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李凤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李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昌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中,案外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案外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林审判员 叶小彭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