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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荷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与株洲市华夏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株洲市华夏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被执行人株洲市华夏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华夏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华夏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76号��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