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金荣与陈秀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荣,陈秀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荣,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丽,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陈金荣与陈秀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602-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自2011年起一直在莆田市城厢区天妃小区工作、生活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城厢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被上诉人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莆田市城厢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