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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与陈美庆、钱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陈美庆,钱美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陈美庆,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桥大道。被告钱美妹,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德市东桥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与被告陈美庆、钱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以与被告陈美庆、钱美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计32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桂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