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与陈美庆、钱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陈美庆,钱美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陈美庆,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桥大道。被告钱美妹,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德市东桥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与被告陈美庆、钱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以与被告陈美庆、钱美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计32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桂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