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阶唤与被执行人彭友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阶唤,彭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覃阶唤。被执行人彭友福。申请执行人覃阶唤与被执行人彭友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7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赔偿款41425.3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2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友福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关押在宜州监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17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