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1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金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