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西强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强,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马西强,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健,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西强与被执行人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健应向申请执行人马西强支付现金9万元。现被执行人李健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万元,尚未支付9万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