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荣坚与段勇、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坚,段勇,王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45-1号原告张荣坚,男,生于1964年4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段勇,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文静,女,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坚与被告段勇、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段勇、王文静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段勇、王文静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庞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