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34号原告:广州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慧瑜。委托代理人:刘潮活,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明,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学龙。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202元减半收取4601元,由原告广州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斌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