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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牛金霞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霞,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68-2号申请执行人:牛金霞,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三万,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张玉林。关于牛金霞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00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三万、张玉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李 照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