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刘某,男,1968年09月0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黄某,女,1968年03月0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