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刘某甲,晋州市小樵镇长召村。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献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