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长平与被执行人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平,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405-1号申请执行人何长平。被执行人��龙。申请执行人何长平与被执行人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585元及利息,尚有41585元及利息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维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