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崔江宏与周辰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江宏,周辰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崔江宏,工人。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辰彦,农民。原告崔江宏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10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崔乔雅,现被告分娩尚不足一年,原告的起诉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江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崔江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