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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36号原告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法定代表人尹国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拥军,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妙桥镇顾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敏。原告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助理审判员步全赢、人民陪审员薛炳良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长期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种纱线染色的加工。双方采取滚动式结算方式,并约定由原告根据所交货物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则根据发票金额付款,每季度结算一次。至2014年6月10日止,被告仍结欠加工款430073.1元,原告除最后一份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废后,其他均已开具,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430073.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江苏泛佳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变更为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的送货单(出库单)及增值税发票,其中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送货单与增值税发票能够相互印证,对于上述加工款共计945141.1元本院予以认定。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24日的5份出库单,未有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其中2014年5月13日及2014年5月24日的出库单,原告仅能提供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其他3份出库单,本院认定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24日的加工款金额共计22642.5元,故共计发生加工款967783.6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了55万元。以上事实,有加工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而可能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支付的550000元,本院确认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417783.6元加工款的事实存在。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其责任在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417783.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二、驳回原告常熟晨风泛佳亚麻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752元、公告费606元,合计人民币8358元,由原告负担185元,被告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负担817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李 远助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