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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端阳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端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万端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负责人陆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再满,该行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海峰,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上诉人万端阳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端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陈洪祥审判员  周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