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柏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