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碧君与邓庆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君,邓庆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张碧君,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徐浩洋,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庆强,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209、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君诉被告邓庆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碧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碧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张碧君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