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熊建日、欧丽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熊建日,欧丽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熊建日。被告:欧丽葵,系熊建日之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熊建日、欧丽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5月18日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1949元,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1949元。审判员 覃可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