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催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杭州宁围物流有限公司、孙雅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72号申请人杭州宁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楼A-150。法定代表人孙雅芳,该公司理经。申请人杭州宁围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宁围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0671473、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3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3日、出票人江苏天禧电力与照明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宁围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