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执字第0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陈磊与陈二聪、陈立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陈二聪,陈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08-8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二聪,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立荣,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二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二聪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二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二聪与其妻叶甜甜(身份证号)拥有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陈二聪与其妻叶甜甜共同共有登记在叶甜甜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C×××××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万功培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