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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3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连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市天星广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马连新,张守平,马彦君,郭志鹏,宋文庆,王宪敏,董成喜,常录生,陈永立,赵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334-1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安阳市天星广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连新,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守平,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彦君,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志鹏,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文庆,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宪敏,女,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成喜,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录生,男,1952年7月31日生。被执行人陈永立,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义亭,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龙执字第33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文庆名下所有的EWXXXX号福克斯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文庆名下所有的EWXXXX号长安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