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顾健与蔡一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健,蔡一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2397号申请执行人顾健。委托代理人黄余东、周俊,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一凡。申请执行人顾健与被执行人蔡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一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顾健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根据申请执行人顾健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蔡一凡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蔡一凡所有的位于杨庙镇苍颉路12号(加州庄园)26幢房屋已抵押,现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群审判员 刁安心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