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慕仪与郑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慕仪,郑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慕仪,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郑志辉,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张慕仪与郑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郑志辉应向张慕仪一次性赔偿703751.85元。因郑志辉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本院动员被执行人的父母代为支付赔偿款,但其以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赔偿为由拒绝代付。被执行人所在的黄阁镇反映被执行人无职业,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实际困难,本院已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代其申报司法救助。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0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明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