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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5号原告:袁某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泽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