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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肖桂与徐振强、徐振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徐振强,徐振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19-3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被执行人徐振强。被执行人徐振节。申请执行人肖桂与被执行人徐振强、徐振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振强、徐振节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肖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570元。申请执行人肖桂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振节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56788元以清偿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