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麦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麦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8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五路。负责人:张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涌,系原告职员。被告:麦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麦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晓丽人民陪审员 邓卫红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