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加林等与马作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京林,杨加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113号申请人杨京林,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杨加林,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被申请马作墉,女,1919年4月30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杨佳瑞(曾用名杨加瑞),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京林、杨加林与被申请人马作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杨京林、杨加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杨京林、杨加林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京林、杨加林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