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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彭国靖与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8号原告:彭国靖,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伍洁,女,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靖与被告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靖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靖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彭国靖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