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彭国靖与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8号原告:彭国靖,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伍洁,女,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靖与被告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靖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靖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彭国靖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