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红与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赵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铜鉴湖村。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上诉人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修旺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