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健洁与王峰、罗建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健洁,王峰,罗建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范健洁,农民。被执行人:王峰,农民。被执行人:罗建恩。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民初字第397号范健洁诉王峰、罗建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峰、罗建恩尚欠范健洁188685元,并应承担执行费27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