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志强、陈凤甜、卢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志强,陈凤甜,卢秀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37号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礼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强,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凤甜,住址:同上。被告:卢秀文,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志强、陈凤甜、卢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冬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