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远盛太物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远盛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章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素琴,女,系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南平市远盛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至建,总经理。申请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农商行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南平农商行公司称,2013年2月6日,南平农商行公司与南平市远盛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太物流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HT9050230130000588)。合同主要约定:南平农商行公司同意向远盛太物流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6日起到2014年2月5日止,借款按月利率9.5‰计算利息,逾期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被申请人远盛太物流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工业园区(长沙组团)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09第08319号)及1-2层工业厂房(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已依法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及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办妥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土地他项权证号:南国土他项2013第0002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南房他证字第2013007**号)。2013年2月7日,南平农商行公司依约向远盛太物流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远盛太物流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14年1月29日,远盛太物流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南平农商行公司申请贷款展期,双方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编号HT9050233140000004)。协议主要约定:展期期限自2014年2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展期利率按月利率9.7375‰计算利息,其他内容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归还南平农商行公司贷款本息,抵押人也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截止2015年4月2日,远盛太物流公司共计结欠南平农商行公司本金600万元、利息291411.96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一、对被申请人远盛太物流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工业园区长沙组团1-2层工业厂房及工业用地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对变现所得款项在主债权本金600万元、利息291411.96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远盛太物流公司对前述申请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平农商行公司与远盛太物流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展期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远盛太物流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平工业园区(长沙组团)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09第08319号)及1-2层工业厂房(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为远盛太物流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根据《抵押借款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或相关费用等:(一)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二、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如有多个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任意多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月4日,《展期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远盛太物流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4月2日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91411.96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综上,可见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经发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双方对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的约定,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但《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抵押登记中载明的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均表明被申请人远盛太物流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工业园区(长沙组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向南平农商行公司的借款提供200万元的抵押担保,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工业园区(长沙组团)1-2层的房产为其向南平农商行公司的借款提供400万元的抵押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中超出上述登记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南平市远盛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工业园区长沙组团1-2层工业厂房及工业用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上述厂房变价后所得款项在400万元的抵押债权范围及对上述工业用地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00万元抵押债权范围内,对本金600万元、利息291411.96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8613元,由被申请人南平市远盛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海彬审 判 员 吴 洁 华代理审判员 曾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琼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