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江志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江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方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志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江志凯手中的执行标的物五羊-本田牌WY125-M型红色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WH156FMI-2),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本人,现在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