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复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成佳与被执行人黄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佳,黄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复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佳。被执行人黄纪国。申请执行人王成佳与被执行人黄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扬新民调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扬执字第28号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本院(2014)扬复执字第133号立案执行到位金额24000元,(2014)扬复执字第247号立案执行到位金额10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到位案款10000元,上述执行案款均已退还申请执行人,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扬中市开发区管委会工资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扬新民调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