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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盛兰福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209号起诉人盛兰福,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本院收到盛兰福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2014年8月31日,起诉人与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投资19万元,期限四个月(2014年12月底到期)。项目是星湖养老产业。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募集投资款本金的返还及预期收益的到期兑付向起诉人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现在,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违约。起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起诉人在维权的过程中发现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了准予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即由原法定代表人吕彦忠变更为姚恒艳)。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准予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严重伤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起诉人的维权行动,也伤害了起诉人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和感情。姚恒艳是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15年1月15日夜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警方控制(被刑拘并已被批捕)。而丰台工商局2015年1月16日作出准予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由于丰台工商局的此种行为伤害了起诉人,依法应向起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整。因此起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准予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2、判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赔礼道歉,并赔偿起诉人10万元人民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盛兰福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准予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并判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赔礼道歉、赔偿起诉人10万元人民币。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2015年1月16日准予北京隆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对盛兰福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故盛兰福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盛兰福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曲晓庆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