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终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田喜国与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喜国,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喜国,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溪,吉林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负责人:姬树奇,该公司书记。上诉人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田喜国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6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上诉人各预交200元,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预交部分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春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