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明申请执行郭鑫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郭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450号申请执行人马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笑梅,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郭鑫,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马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鑫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明与被执行人郭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郭鑫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欠马明的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