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49号移送执行人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9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5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